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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妙信与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妙信,陈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妙信,男,住磐安县。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军平,男,住磐安县。再审申请人陈妙信因与被申请人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27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陈妙信与陈军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妙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妙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卢 烨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定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