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永坚、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坚,蒋雪梅,钟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异4号异议人:郑永坚,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异议人:蒋雪梅,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两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丽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钟伟东,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伟东与两异议人郑永坚、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异议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两异议人又于同年5月25日撤回了异议。本院认为,两异议人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异议人郑永坚、蒋雪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德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