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5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5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7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5,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安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移送起诉后赵某5拒不到案,成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8日将赵某5抓获,于2016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5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5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5伙同王某9(已起诉)在成安县有所为北小区物业楼一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2年7、8月份左右,赵某5、王某9将赌场搬到物业楼的二楼,王某2(已起诉)带领胡某1、胡某2、王某3(三人均起诉)等成员进入该赌场,伙同赵某5、王某9共同经营。后王某2先后让郭某、王某4、李某(均已起诉)入股成为股东。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赵某5安排贾某(已起诉)在赌场帮忙,替赵某5监督赌场抽头,干些杂活,为赌场放哨;逯某受王某9雇佣在赌场内替其收取赌场抽头分红,并组织李可可、周某、王某5、张某1、游某、郑某、赵某1、袁某(均已起诉)等人共同为赌场放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每天下午开设赌局,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四五十人。该赌场无论庄家输赢,均按照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获利,每天能抽头获利2万余元,除向赌场服务人员发放工资外,剩余抽头款按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被告人赵某5占赌场的20%股份,于2013年3月份从赌场撤出股份,共参与赌场经营七个月左右,本人非法获利七万余元。2、2013年3月份,史某(在逃)伙同赵某2、赵某6在成安县商城镇史某家中开设赌场。同年5月份,王某2(已起诉)以向三人索要赌债为借口,入股该赌场。王某2在赌场入股后,每日下午在成安县有所为小区开设赌场,晚上在商城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5及同案犯李某(已起诉)、王某4(已起诉)等人先后入股成为赌场股东,被告人赵某5占赌场5%的股份。该赌场先后在史某家、龚某家、蔡某家开设,无论庄家输赢,均按照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获利,每天抽头获利最少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5参与赌场经营一个月左右,本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3、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5伙同曹某(已起诉)、冀某(已起诉)等人先后在成安县漳河店镇西艾束村、岗上村、鲍庄村、吴家疃村、营盘村、道东堡乡河町二村、固子村,辛义乡屯里村、西高陵阜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该赌场无论庄家输赢,均按照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获利,每天抽头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赵某5参与赌场经营十余天,本人尚未获利该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5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5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当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份,同案犯王某9伙同被告人赵某5在成安县有所为北小区物业楼一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2年8月份左右,该赌场搬到物业楼二楼,同时王某2入股该赌场,后王某2先后让郭某、王某4、李某入股成为股东。赌场每天下午开设赌局,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四五十人。该赌场无论庄家输赢,均按照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获利,每天能抽头获利2万余元,除向赌场服务人员发放工资外,剩余抽头款按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被告人赵某5占赌场的20%股份,2013年3月份从赌场撤出股份,共参与赌场经营七个月左右,本人非法获利七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王某9供述,别名王某6,2012年6月初,其与赵某5在有所为小区物业楼一楼开设赌局,每天下午3点左右开局,下午6、7点散局,是用扑克牌玩牌九。2012年7月份,其被送到戒毒所,后来就听说王某2入股了该赌场,没多久又听说赵某5被王某2从股东里面踢出去,不让占股了。2012年12月份其从戒毒所出来后,其与赵某5占一半股份,王某2占一半股份。后来王某2与付某2发生打架,赌场就停了。2、同案犯王某2供述,其在有所为赌场占股之前,赌场是赵某5和王某6开的,王某6被戒毒一个月后,其于2012年8月到的赌场,到赌场后就与王某6和赵某5三人平分股份,赌场是王某6与赵某5让挪到二楼的。2013年正月初八,赌场的股东又增加了郭某,变成了四人平分。3、同案犯郭某供述,2012年10月左右,其去王某2在有所为小区物业楼的赌场内赌博,年底把钱输完后就不去了。2013年年初,王某2让其去玩牌,其就白天去王某2在有所为开的赌场玩,晚上王某2就到其在康业开的赌场玩,后来因为还不起欠赌场的账,王某2就让其在有所为赌场参股了,当时参股的还有老波、王某6。2013年6月份王某2与付某2的人发生打架后,赌场就不开了。4、同案犯王某4供述,2013年3月底其在有所为北区物业楼里的赌场里入股,并参与赌博。占股的还有郭某、赵某5、王某6、老李,其在该赌场共分得15万元。5、同案犯付某2供述,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其派两个兄弟在有所为赌场待了最多十几天,知道在该赌场占股的股东还有赵某5、王某6。6、同案犯段某供述,2012年其跟着王某2到有所为赌场,该赌场是王某6与赵某5开的,开始时王某2在赌场里只是赌博,到2012年7、8月份,王某2开始在该赌场占股,之后郭某也开始在赌场占股,到2013年3、4月份,该赌场就是王某2一个人说了算。7、同案犯胡某1供述,2012年7、8月份王某2到有所为赌场赌博,该赌场的股东其知道的有王某6、赵某5,到2013年的时候王某2在该赌场就有了绝对权。赌场抽头多时十来万元,少时二三万元。8、同案犯王某7供述,有所为赌场原先是赵某5与王某6合伙开的,2013年年初赌场经营权变成王某2一个人了,后来还在股的有赵某5、王某6、冀某、王某4、郭某、老李。9、同案犯逯某供述,2013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2、王某、赵某5和老郭四个人合伙在成安县有所为北区物业楼的二楼开赌场,王某2与郭某各占30%,王某6与赵某5各占20%,到3月份时王某2让赵某5退出了。王某6让其到该赌场看场子,监督各个合伙人的抽利情况,然后把红利拿给王某6,其的工资是五百元,其在赌场干到2013年6月12日。王某6每天少时能抽三至五千元,多时每天六至八千元,其将抽头的钱送给王某6母亲二十万元,给王某6在戒毒所上了五六万元。10、同案犯高永亮供述,其是2012年6、7月份到的有所为赌场,在该赌场占股的,其知道的有王某2、赵某5、王某6,赌场不认庄家输赢按比例抽头,一般一天能抽二万余元。第二个阶段股东有王某2、郭某、老李、王某4。11、同案犯贾某供述,2012年,其帮赵某5在有所为赌场放风、跑腿,该赌场的股东除赵某5,还有王某2、王某6、,赌场每天抽头一二万左右,赵某5每天给其开200元工资,四五个月其就不去赌场了,那时候赌场还在经营。12、同案犯王某4、段某、王某7、任某辨认被告人赵某5笔录及照片。13、被告人赵某5及同案犯王某9、曹某、郭某、蔡某、赵某2、吴某1、冀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5、被告人赵某5供述,2012年3、4月份其与王峰在有所为小区的物业楼的北楼设了个赌局,一般是下午开局,玩法是用扑克牌分牌玩牌九,一个庄家,三个闲家。每把输赢三四千元,其与王某6提供烟、水,玩完后谁赢就给几千元。有所为赌场开了两三个月,大约是7月份停的,该赌场内抽头七八万,每人分了约三四万。约一个月后,王某2接收了该赌场,又把赌场开到物业楼的二楼,并让其占个小股,其玩了二十天输了四五十万元,没钱后王某2就不让其占股了。占股期间,共获得约四五万元的分红。贾某在赌场跟着其时,每天有二百元的工资,跟着王某6的有逯某、李可可。二、2013年3月份,同案犯史某、赵某2、赵某6在成安县商城镇史某家中开设赌场。同年5月份,王某2以向三人索要赌债为借口,入股该赌场。后被告人赵某5以及同案犯李某、王某4等人先后入股成为赌场股东,该赌场先后在史某家、龚某家、蔡某家开设,无论庄家输赢,均按照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获利,每天抽头获利最少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5参与赌场经营一个月左右,占该赌场5%的股份,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赵某2供述,2013年正月,其与史某、赵某6在史某家中开起了赌场,因赌场规模小每天只能抽头一二千元。到4月份王某2找到其与史某说,想在赌场占股,其与史某同意了。王某2入股后,王某2占两股,赵某5跟老吴占了一股,郭某与李某合伙占一股,王某4和冀某占一股,其与史某、蔡某、赵某6各占一股,其在赌场分红十多万元。如果当天股东没去赌场,当天就没有股份。赌场地点有三个,一个是史某家,一个是蔡付江老家,另一个是史某家南边的一个过道里。2、同案犯赵某6供述,2013年2、3月份其与史某、赵某2在史某家开了个赌场,股份平分,王某2知道该赌场后非要入股,因害怕王某2,就让王某2在赌场占股了,赵某5也在该赌场占股,具体占多少其就不清楚了,如果股东当天不到场,那么就没有当天的分红。3、同案犯蔡某供述,2013年3、4月份王某2让其在商城史某家的赌场中占个股,其同意了,其中王某2占两股,其与赵某2、史某各占一股,赵某6、赵某5、吴某1、冀某、郭某、王某4、老李分剩下五股,具体怎么分其不清楚。商城赌场开了两三个月就不开了,换了三个地方,都是史某找的,其从赌场分走二三十万元,但其都没有拿到手,都让王某2扣走了。4、同案犯王某4、郭某、杨某1、杨某2、吴某1、吴某2、段金刚、任某、冀某供述与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均证实被告人赵某5在商城开设的赌场中占有股份。5、同案犯郭某、赵某6、杨某2、杨某1、赵某2、蔡某、吴某1、辨认被告人赵某5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赵某5及同案犯曹某、郭某、蔡某、赵某2、吴某1、冀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被告人赵某5供述,2013年5月份,其在商城镇史某家、史某家南边、村委会后边开过赌场,除其在该赌场有股份,还有史某、蔡某、赵某6、王某2、冀某、赵某3、吴某1。当时王某2占二股,其与吴某1合伙占一股,剩余人员怎么分配其不清楚。6月份的时候该赌场就不干了。该赌场是21时开局,23时或次日凌晨1、2时结束,平时有三四十人同时参与赌博,一般每场赌资有四五十万,赌场抽取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每天能抽十几万元,其获得分红约二三万元,其去赌场的时候给赵某3打电话,赵某3告诉其地方然后其就过去。其没有往赌场带过人。三、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5伙同曹某(已起诉)、冀某(已起诉)等人先后在成安县漳河店镇西艾束村、岗上村、鲍庄村、吴家疃村、营盘村,道东堡乡河町二村、固子村,辛义乡屯里村、西高陵阜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该赌场无论庄家输赢,均按照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获利,每天抽头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赵某5参与赌场经营十余天,本人尚未获利该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冀某供述,2014年3月初的一天,曹某让其与赵某5在赌场里带个股,等抽了钱后再分,其与赵某5同意了。三四天后曹某打电话说赌场在西艾束村,其就与曹某、赵某5等人在漳河店镇、道东堡乡、辛义乡等地合伙开设赌场,赌场是用骨牌玩牌九,抽头是按庄家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其他股东入股都是曹某说了算,其入股十一二天,发了六七天抽头钱,约一万元,后来赌场搬到河疃村后就不再分钱了,曹某说要留在赌场当做风险金。2、同案犯房某供述,2014年3月份曹某说开了个赌场,还说给其股份,其先后在漳河店村、成安往肥乡走的半道路西和路北的地方开过赌场。该赌场的股东有曹某、于某、峰的、王某8、胜营涛的、赵某5,至于是否有其他股东其就不清楚了。3、同案犯张永涛供述,2014年3月10日左右,王某8对其说曹某在成安周边又开了个赌场,先后换了三个地方,共开了十几天左右,曹某就把赌场停了,其与王某8、二宝、于某、赵某5、冀某各占一股,至于其他人占多少其就不清楚了。因为其在河疃村、固子村是提前走的,就没拿分红,最后在成安县城南侧的赌场散局时曹某给了200元,其他人的分红其就不清楚了。4、同案犯于某供述,2014年3月初的一天,曹某让其联系人开赌场,过了一两天金宝让其过去,其就到邯大马路往胜营走的半路上一个废弃的场子,到厂子后有个废弃的面包车,其在那个赌场玩了十来天,后来又在附近的村子换了三四个点。其在该赌场占1股,除曹某占2股外,还有王某8、涛的、赵某5、峰的、二宝各占1股。5、同案犯任宝贵供述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均证实被告人赵某5在该赌场占股。6、证人王某1证言,2014年3月,吴天让其帮忙找玩牌的地方,在赌场参与赌博约三十几人,其认识的有王某8和冀某。7、证人陈某、孔某均证实,闫福增曾带人去其家赌博,但其不认识赌博的人。8、同案犯刘某、徐某、张某2辨认被告人赵某5笔录。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0、被告人赵某5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11、被告人赵某5供述,2014年3月初,曹某在西艾束村、暴庄村、吴家疃村,道东堡河疃村、固子村,辛义乡屯里村都开过赌场,曹某让其与冀某在赌场各占一股,因其原先不同意占股,所以曹某对外说的是冀某占二股,曹某占二股,王某8、于某和杨某3,还有几人各占一股,秦某跟着其与冀某在参赌时占股,陈平在其与冀某赢的时候要个喜子钱。另查明,同案犯张某2在赵某5的劝说和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张某2到案经过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5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5带领张某2投案自首,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5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红庆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