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国兵申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与申请申与、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国兵,王宝成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国兵,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村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宝成,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孙国兵因与被申请人王宝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国兵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样做出错误的判决,根源在于对事实并未查明,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错误的,并错误的推定了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院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之一是对于涉诉土地的北边与西边边界存有争议。关于北边界限问题,孙国兵主张应从北侧路边沟向南44米划界,但双方2010年元月签订的合同中的表述为“北面路边沟至南44米处与乙方交界”,2010年2月6日羊房村委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无北侧路边沟的表述,2010年4月27日的收条中明确“从北边路边沟至南44米处与孙国兵交界”,羊房村委会后出具的平面图亦明确记载了王宝成承包地北至道,故原审认为孙国兵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关于西边边界及过道问题,孙国兵主张2010年元月的合同中另注西边边界到村定口粮田(叁亩外)、王宝成应给其留10米走道,对此,王宝成不予认可,且在2010年2月6日羊房村委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此约定,双方后续的收条亦未有相关反映,结合羊房村委会出具的平面图,原审认定孙国兵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也无不当。本案另一焦点是房屋、机井、供电设施、渔网、四台增氧机的交付问题,收条中明确记载了转让费的具体组成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且孙国兵称收条中内容系其以前工人所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孙国兵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也无不当。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国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