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会来与阿庆超、陈春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来,阿庆超,陈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陈会来,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阿庆超,男,1976年1月18日生,满族,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陈春娥,女,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会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庆超、陈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有关银行反馈,被执行人阿庆超、陈春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另外,通过到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阿庆超、陈春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不交公告费。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提出撤销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何艳红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良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