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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大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大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大弟,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号。委托代理人:杨道英,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号,系王大弟之妻。王大弟因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行终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大弟申请再审称:在动迁其房屋过程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建设一城九镇《上海国际汽车城安亭新镇和配套工程》为由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隐瞒没有安置房房源;以安亭老镇区改造为幌子,剥夺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只允许货币补偿;2002年10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下发嘉府发[2002]65号《关于加快推进安亭老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用安置房当商品房出售,每户只许认购政府配套商品房100平方米左右一套,价格为均价2600元/平方米,违背市府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嘉府发[2002]65号文不是抽象的规范性文件,而是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与王大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大弟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确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剥夺其选择权,只允许货币补偿,无安置房安置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保护其合法不动产不受侵犯,履行提供安置房的义务并确认嘉府发[2002]65号《关于加快推进安亭老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违法。关于第一项诉请,该诉请仅是对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补偿方式的异议,并不具有独立的诉的意义,该诉请事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关于第二项诉请,因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并不负有王大弟诉请的法定职责,故该诉请事项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大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大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