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诸长久、邵长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诸长久,邵长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4121Y(1-1)。法定代表人:宋祖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基,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该行法务经理。被告:诸长久,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邵长翠,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诉被告诸长久、邵长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诸长久、邵长翠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