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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孙某某、栖霞某某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孙某某,栖霞某某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373号原告柳某某,男,193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孙某某,女,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栖霞某某专业合作社。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栖霞某某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栖霞市公安局调取栖公(经)立字[2017]10078号立案决定书,栖霞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对栖霞市某某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且栖霞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2月13日对本案被告栖霞市某某专业合作社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鲁岩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丛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