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国富与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富,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富,男,汉族,1977年5月7日生,四川省富顺县居民,现暂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董事长。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潘国富与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胜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