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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5209乔利桂与宋言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利桂,宋言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209号原告:乔利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凤,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言春。原告乔利桂与被告宋言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27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其承包的双店镇驻地工地干活,经结算尚欠原告劳务费2760元。此借款经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认被告身份信息、住址等均填写错误,并申请驳回起诉。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利桂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