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鲁守华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守华,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鲁守华,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鲁守华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7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9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70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