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化丰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瀚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于化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艳坤,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化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化丰债务纠纷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长春市瀚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于化丰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