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阮辉辉与钱广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辉辉,钱广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280号原告:阮辉辉,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钱广武,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阮辉辉诉被告钱广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阮辉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辉辉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