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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阮辉辉与钱广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辉辉,钱广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280号原告:阮辉辉,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钱广武,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阮辉辉诉被告钱广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阮辉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辉辉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