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桂美、申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美,申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韩盛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寿起。申请执行人李军英与被执行人临沂韩盛服装有限公司其它案由一案,山东省沂南县劳动人事争议冲裁委员会作出的沂劳人仲案字(2016)第1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83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沂韩盛服装有限公司积极提供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47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