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被执行人于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17队工人,住黑龙江省宝泉岭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孙宏昌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添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