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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夏礼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张斌,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方山路与孤山街交叉路口东北角蓝宝石花园西区4号楼。负责人:张文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伟,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礼波,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润龙,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大杰,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朱刘西社区朱孔路向阳桥南500米路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张斌、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顺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夏礼波等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受伤人员的伤情系两次事故所致,应由两起事故车辆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王润龙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对其他损失无异议。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辩称,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主张对赔偿金额计算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与其上诉状中表述的“原告损失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不清,应重新计算”不一致,应以二审陈述为准,且一审诉讼中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已就各项损失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一审诉讼中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已就有异议的部分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基于重新鉴定的结论作出判决,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当。张斌、友顺物流公司未予答辩。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医疗费27975.09元、误工费4627元、护理费6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6897.09元;赔偿王润龙医疗费40328.52元、误工费11800元、护理费3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残疾赔偿金18927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57982.52元;赔偿岳大杰医疗费34848元、后续治疗费22080元、误工费10470.87元、护理费10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87731.87元,以上共计392611.48元,超出部分要求张斌、友顺物流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0时55分许,张斌驾驶友顺物流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环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海路与观海路交叉路口处,货车右前端与沿观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夏礼波驾驶的鲁K×××××号小型专用客车左侧相碰撞,致夏礼波及乘坐该车的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岳大杰、王润龙等六人受伤,丁树仁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对该起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因现场监控设施未开通,发生事故时路口信号灯状况无法确定,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夏礼波于当日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其伤情诊断为:1、颈髓损伤;2、全身多发软组织挫裂伤;3、脑震荡;4、窦性心动过缓;5、房性早搏;6、室性早搏;7、会厌囊肿;8、骶管囊肿;9、腰椎间盘膨出;10、颈椎退行性改变,2014年9月19日出院,住院19天,后又于当日转入小观卫生院,其伤情诊断为:1、颈髓损伤;2、脑震荡;3、房性早搏;4、窦性心动过缓;5、室性早搏;6、厌囊肿;7、骶管囊肿;8、腰椎间盘膨出;9、颈椎退行性变,2014年11月13日出院,住院55天,共花费门诊费343.72元、住院费27626.37元。夏礼波住院期间由其妻夏礼芬护理,夏礼芬系城镇居民,夏礼波系小观卫生院职工,2014年6、7、8月工资均为1810元,因交通事故小观卫生院停发其工资从2014年8月31日至11月30日。王润龙于当日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其伤情诊断为:1、胸椎4、5、6椎体压缩性骨折;2、颈髓损伤;3、头颈胸、腰背部外伤;4、脑外伤反应;5、面部、颈部皮肤擦伤,2014年9月19日出院,住院19天,后于当日转入小观卫生院,其伤情诊断为:1、T4、5、6压缩性骨折;2、颈髓损伤,2014年11月13日出院,住院55天,共花费门诊费2260.65元、住院费38067.87元。2016年4月29日王润龙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休治时间、陪护人数及时间进行鉴定,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王润龙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2、王润龙外伤后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依赖1个月,其休治时间为5个月(含二次住院期间)。王润龙支出鉴定费2000元。王润龙住院期间由其兄王朋军护理,王朋军系农村居民。王润龙2014年6、7、8月工资均为2080元。岳大杰于当日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其伤情诊断为:1、脑震荡;2、颈部软组织损伤;3、上唇外伤;4、左下2牙齿外伤性脱落;5、左下1、右下1/2牙齿外伤性二度松动,2014年9月14日出院,住院14天,其中费用包括:洁治治疗费用为120元,材料费为益口含漱液145.2元,三维重建费50元、曲面体层摄影60元、冠修复基本费100元、镍铬烤瓷冠制作工艺700元、口腔工作模型制备200元等费用。后于当日转入小观卫生院,其伤情诊断为:1、脑挫裂伤;2、C7、T1椎体骨折;3、外伤性左下尖牙缺失;4、外伤性双下切牙及右下尖牙松动,2014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72天。2014年12月6日,岳大杰至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口腔科进行种牙。岳大杰共花费门诊费1447.35元,住院费34270.65元。2016年4月29日岳大杰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对其休治时间、陪护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岳大杰外伤后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其休治时间为3个月(含住院期间),2、岳大杰外伤后,安装义齿每次约需3600元-4800元,约10-15年更换一次。岳大杰支出鉴定费1200元。岳大杰2014年6、7、8月工资分别为2992.66元、3299.11元、3409.11元。岳大杰住院期间由其父岳振礼护理,岳振礼在文登市鸿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6、7、8月其工资均为3500元。一审诉讼中,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对岳大杰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时间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后续治疗费、护理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岳大杰的牙齿损伤已行种植牙治疗,故其牙齿修复费用不宜再另行评定,建议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关于该种植牙的后续治疗费用,建议参考口腔科的意见;2、岳大杰的护理时间建议为住院期间。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支出鉴定费1600元。2016年4月15日岳大杰至文登中心医院口腔科复查,口腔科医生王宗生在门诊病历上载明告知事项:1、注意口腔卫生及护理,洁治1-2次/年;2、复诊,每年一次;3、必要时需定期更换牙冠及上部结构,约3-5年4、下前牙区解剖风险大,不排除种植体脱落可能,需另行修复。双方就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交通费协商一致,各为300元。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关于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误工费,夏礼波、王润龙均系临时工作人员,其工作单位小观卫生院出具了二人停发工资的证明,故对夏礼波、王润龙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岳大杰系事业编制人员,还应提供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未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以证实其工资实际减少,岳大杰未提供上述证据,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2、对于非医保用药,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醒目方式告知投保人,故对太平洋财保昌乐支公司主张的扣除10%非医保用药,不予支持;3、对于岳大杰种植牙的后续治疗费用,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建议参考口腔科意见,结合口腔科的意见及岳大杰第一次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岳大杰2014年12月6日种植牙时年满29周岁,结合人均平均寿命75周岁,岳大杰30周岁至75周岁共需洁治90次(2年/次×45年)、复诊45次、更换牙冠及上部结构15次(45年÷3年),单次洁治费用为265.2元(120元+145.2元)、复诊费用为110元(50元+60元)、牙冠及上部结构更换费为1080元(400元+300元+80元+200元+100元),故后续治疗费共计需45018元(265.2元/次×90次+110元/次×45次+1080元/次×15次)。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的事故责任未予认定,因张斌与夏礼波对事故发生时信号灯陈述不一致,事发时路口监控设施未开启,故酌定张斌与夏礼波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合理损失,由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仍有不足的,由张斌负担50%。因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三人受伤,故都邦财保威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三人的损失数额比例赔偿三人损失,赔偿完毕后,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的剩余损失与第二起事故的伤者夏礼波、岳大杰、王润龙一起参与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交强险的分配。岳大杰的医疗费应计算为35718元(1447.35元+34270.65元),其按34848元主张,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许可,护理费应计算为10500元(3500元/月×3月),其按10033元主张,亦予以许可。据上,夏礼波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7970.09元(343.72元+27626.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100元/天×74天)、误工费4464.7元(1810元÷30天×74天)、护理费6395元(31545元÷365天×74天)、交通费300元,合计46529.79元。王润龙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0328.52元(2260.65元+3806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74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189270元(31545元×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400元(2080元÷30天×150天)、护理费3684元(12930元÷365天×104天)、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56382.52元。岳大杰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4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86天×100元/天)、护理费10033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45018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99999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费用分别为3219元、4046元、764元、1032元、93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优先赔偿王润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赔偿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费用分别为:49479元、10176元、16292元、1540元、28088元、1425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4225.79元的50%,即22112.89元,小观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44225.79元的50%,即22112.89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润龙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22262.52元(256382.52元-1032元-3000元-28088元-2000元)的50%,即111131.26元;小观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222262.52元的50%及鉴定费2000元的50%,合计112131.26元。张斌赔偿鉴定费的50%,即1000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岳大杰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96435元(99999元-939元-1425元-1200元)的50%,即48217.5元,小观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96435元的50%及鉴定费1200元的50%,即48817.5元。张斌赔偿鉴定费1200元的50%,即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医疗费764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40元,合计2304元;赔偿王润龙医疗费1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28088元,合计32120元;赔偿岳大杰医疗费939元、护理费1425元,合计2364元,以上共计367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2112.89元;赔偿王润龙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11131.26元;赔偿岳大杰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48217.5元,以上共计;三、张斌赔偿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评估费4000元、事故鉴定费1000元,合计5000元的50%,即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承担74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承担648元,张斌承担28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第一起事故系尹冲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丁树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而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伤情系乘坐夏礼波驾驶的急救车与张斌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所致,并不涉及第一起交通事故,故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主张应由两起事故所涉车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王润龙的残疾赔偿金,因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计算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职业、主要收入与生活来源及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根据王润龙一审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其系小观镇卫生院的员工,具有稳定的务工收入,故一审以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中关于张斌和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医疗费764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40元,合计230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2112.89元,以上共计24416.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润龙医疗费1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28088元,合计3212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润龙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11131.26元,以上共计14325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岳大杰医疗费939元、护理费1425元,合计236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岳大杰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48217.5元,以上共计505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张斌赔偿王润龙鉴定费2000元的50%,即1000元,赔偿岳大杰鉴定费1200元的50%,即6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83元,由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负担157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张斌负担15元,鉴定费16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永祥审 判 员  潘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