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邹文超与夏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超,夏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438号原告: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夏鄂,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邹文超与被告夏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文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谈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