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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邹文超与夏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超,夏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438号原告: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夏鄂,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邹文超与被告夏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文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谈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