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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殷松林与吴锋、第三人蓬安县公证处、龚平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松林,吴锋,四川省蓬安县公证处,龚平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908号原告:殷松林,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锋,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第三人:四川省蓬安县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倪红。第三人:龚平安,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殷松林与被告吴锋、第三人蓬安县公证处、龚平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于2017年5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殷松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民、被告吴锋、第三人四川省蓬安县公证处、龚平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松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