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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苏金风、陈炜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风,陈炜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风,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马文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炜林,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抓获,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金风及辩护人马文筱、被告人陈炜林及辩护人徐海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利用网络聊天软件、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通过“喜之缘春联批发”、“海清春联批发”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以此骗取浏览其网站并预定购货的被害人的钱款,并通过银行ATM机将钱款取走。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居民朱某的购货款45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居民赵峰的购货款8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居民何某的购货款9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深圳市观澜茜坑老村居民李某2的购货款8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河北省昌黎县龙家店镇居民费某的购货款630元人民币。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居民雷某2的购货款1130元人民币。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居民王某1的购货款20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居民王某2的购货款13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居民李某1的购货款709元人民币。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居民张某的购货款12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居民雷某1的购货款1855元人民币。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山西省怀仁县居民龚鹏伟的购货款474元人民币。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居民张晨的购货款7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居民付某的购货款12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山东省固阳县安乐镇居民肖某的购货款50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居民毛某的购货款5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河北省邯郸市尚壁镇居民唐某的购货款13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居民刘某的购货款750元人民币。2017年1月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居民郑某的购货款616元人民币。2017年1月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湖北省建始县红岩镇居民易某的购货款1781元人民币。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广东省电白县居民林某的购货款2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但二人均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苏金风对指控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苏金风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苏金风是初犯、家庭困难,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陈炜林对指控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中有两起没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只是概括供述,数额不应认定,陈炜林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底,被告人苏金风和陈炜林预谋因过春节订购春联的人多,利用网络聊天软件、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通过“喜之缘春联批发”、“海清春联批发”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以此骗取浏览其网站并预定购货的被害人的钱款,并通过银行ATM机将钱款取走。其中手机、银行卡是苏金风购买的,网上聊天QQ号、网页是陈炜林从网上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二人各自准备的,陈炜林负责接听买家电话,并告知买家加QQ聊天,苏金风负责和买家通过QQ聊天,并在买家支付定金后冒充快递人员让买家支付余款。共骗取人民币44545元,二人分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居民朱某的购货款4500元人民币。2、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新蔡县古吕镇居民赵峰的购货款8000元人民币。3、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居民何某的购货款900元人民币。4、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深圳市观澜茜坑老村居民李某2的购货款8000元人民币。5、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河北省昌黎县龙家店镇居民费某的购货款630元人民币。6、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居民雷某2的购货款1130元人民币。7、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居民王某1的购货款2000元人民币。8、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居民王某2的购货款1300元人民币。9、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居民李某1的购货款709元人民币。10、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居民张某的购货款1200元人民币。1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居民雷某1的购货款1855元人民币。12、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山西省怀仁县居民龚鹏伟的购货款474元人民币。13、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居民张晨的购货款700元人民币。14、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居民付某的购货款1200元人民币。15、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山东省固阳县安乐镇居民肖某的购货款5000元人民币。16、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居民毛某的购货款500元人民币。17、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河北省邯郸市尚壁镇居民唐某的购货款1300元人民币。18、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居民刘某的购货款750元人民币。19、2017年1月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居民郑某的购货款616元人民币。20、2017年1月8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湖北省建始县红岩镇居民易某的购货款1781元人民币。21、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通过发布虚假春联批发信息,骗取广东省电白县居民林某的购货款2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4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苏金风和陈炜林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的出生日期和住址。2、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转账、农业银行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邮政银行转账、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记载本案被害人被骗金钱的数额。3、到案经过记载2017年1月20日,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湖头派出所经耳目举报,在安溪县湖头镇汤头村中点10-4号,将犯罪嫌疑人苏金风抓获,到案后移交新蔡县公安局侦查;2017年2月4日,安溪县公安局湖头派出所经耳目举报,在安溪县湖头镇后溪村后埔8-2号,当场查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陈炜林,并口头传唤陈炜林到案,后将陈炜林移交新蔡县公安局侦查。4、临时羁押证明记载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7日,陈炜林在安溪县看守所羁押。5、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记载赵某等21名被害人向苏金风、陈炜林持有的四张银行卡转账情况,苏金风及陈炜林到银行取赃款的情况。6、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银行转账、谅解书记载本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7、新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2017年1月10日,赵峰到新蔡县公安局报警称其在互联网上购买春联被人骗8000元。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为苏金凤,安溪县人。2017年1月20日,湖头派出所民警通知苏金风称苏金风在湖头派出所办理户口有误让苏金风过来核对,等苏金风到达派出所后,新蔡县公安局民警金荣磊、刘晓在湖头派出所民警配合下将苏金风抓获。(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12月28日下午,他用手机在网上查春联,浏览器弹出一些网页链接,他随手点了一个进去,显示是喜之缘春联批发,他因在该家店购买春联分两次被骗8000元,后他发现被骗就报警了。2、被害人何某陈述,2016年12月28日15时许,他在互联网查询到一家叫海清春联批发,他因在该家店购买春联被骗900元。3、被害人费某陈述,2016年12月31日,他在网上搜春联批发,出来一个网站海清春联批发,经联系后他通过邮政储蓄打过去定金630元钱,结果没收到货。4、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1月2日,他在百度搜索到一个叫海清春联批发的厂家想批发春联,厂家说先付款后发货,他通过邮政转给对方709元,结果没收到货,也没退款。5、被害人张某陈述,2017年1月3日,他通过互联网搜索到一家网站名为海清春联批发,他想订孔明灯,对方发过来一个订货单。他预订了四箱,被骗预付款1200元钱。6、被害人雷某1陈述,2017年1月2日,他从网上搜到一家网站名为海清春联批发,他想订春联,对方发过来一个订货单,2017年1月4日下午,他向对方转账1855元,后他一直收不到货就打电话,结果对方手机关机,QQ也不联系不上。7、被害人付某陈述,他在互联网搜到一家海清春联批发的网站,并与对方通过QQ联系,从该家店购买了1200元的灯笼,2017年1月6日下午14时许,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对方1200元,但是一直没有收到货,后来联系对方手机关机。8、被害人毛某陈述,他从网上搜到一家喜之缘春联批发网站,并从中订购了1000个孔明灯,价钱是500元,他把钱打过后发现自己被骗了。9、被害人刘某陈述,2017年1月7日,从网上搜到一家海清义乌春联批发,并从该家店订购孔明灯被骗750元。10、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自己从网上搜到一家喜之缘春联批发,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被骗616元。11、被害人易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从网上搜到一家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被骗1781元。1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6年12月27日晚上,他从网上搜到一家名为海清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被骗1500元。13、被害人唐某陈述,2017年1月5日,从网上搜到一家名为喜之缘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被骗1300元。14、被害人肖某陈述,2017年1月5日,她从网上搜到一家名为海清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灯笼被骗5000元。15、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从网上搜到一家名为海清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被骗2000元。16、被害人林某陈述,2016年12月28日,从网上搜到一家名为喜之缘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被骗2000元。17、被害人雷某2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从网上搜到一家名为海清春联批发的店,后从该家店订购春联和门画被骗1130元。18、被害人李某2陈述,从网上购买春联被骗8000元。19、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自己从网上购买春联被骗1300元。(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苏金风供述,2016年12月份,他和陈炜林商议快过春节了购买春联的多,准备从网上发布订购、订做春联,做购物诈骗,他在淘宝上买了一个QQ号,又在网上搜索一个卖手机号的,买了两张电话卡,电话卡归属地是浙江义乌,因为他和陈炜林知道义乌是小商品批发地,骗人时对方容易信,后又购买了四张银行卡,分别是邮政、工行、建行、农行,所有东西准备好后,他们在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区租了一间屋子在那实施诈骗,在网页上发布过年用的春联、福字、灯笼的消息,陈炜林负责接网页上预留的电话和电话咨询,他负责用QQ号和别人联系。付款方式是2000元以下是付全款,2000元以上付百分之六十,5000元以上付百分之五十,对方用支付宝或者在银行直接给他转账,然后他开车他的白色荣威牌闽D×××××号轿车带着陈炜林去银行取钱,或者他们各自单独去取钱,如果有确实想要买的,他和陈炜林就拖延时间,用另一张电话卡冒充送快递的给对方打电话说东西快到了,需要打余款,余款确认收到后再送货。骗的钱他们平分。2、被告人陈炜林供述,2016年12月份,他和苏金风商量在网上搞诈骗,他从网上买了一个QQ号和网页,银行卡是苏金风买的,他负责接听电话,苏金风冒充客服联系对方打定金,苏金风还冒充送货人员,骗对方打余款,骗的钱有时是苏金风开车带着他去取,有时是他们各自去取,骗的钱他们平分。(四)辨认笔录记载经苏金风和陈炜林相互辨认出对方就是和自己一起实施诈骗的人。(五)视听资料取款视频记载苏金风、陈炜林二人去银行取赃款的情况。对于苏金凤的辩护人提供的安溪县湖头镇汤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记载苏金风家庭困难的情况的证据和陈炜林的辩护人提供的闽江学院外语系出具的证明、家庭情况调查、安溪县湖头镇后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陈炜林的父亲陈屋因车祸致其十级伤残,陈炜林的妹妹陈桂凤在闽江学院外语系上学,该生被定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陈炜林家庭困难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苏金风与陈炜林共同预谋,相互分工,所获赃款被二人均分,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苏金风、陈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金风、陈炜林是自首的意见,经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锁定苏金风,后由安溪县公局民警以苏金风办理户口有误为由将其通知到所,将苏金风抓获,苏金风到案后供出同案犯陈炜林,后安溪县公局民警经耳目举报将陈炜林抓获,有新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安溪县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证明,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炜林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有两起被害人的陈述,应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已收集的其他被害人陈述,公诉机关提供两位被害人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该两位被害人被苏金风、陈炜林诈骗,本院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赃款已退还给两位被害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金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炜林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白色闽D×××××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