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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春与张清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张清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53号原告:王春,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熙,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琪瑞,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明,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主要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与被告张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春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