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511号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58号益和苑3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309469632N。法定代表人:谭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玲,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独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泉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