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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尚朝武与曾令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朝武,曾令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968号原告尚朝武,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柏刚成,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令勇,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尚朝武与被告曾令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尚朝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朝武向��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朝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尚朝武负担。审判员  杨宗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蛟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