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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陈志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陈志媚,贾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媚,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审被告:贾阳,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媚、原审被告贾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陈志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华海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宇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