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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曲奎华对李金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奎华,李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92号申请人:曲奎华,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李金山,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金山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3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