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礼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礼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5号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7200026被执行人崔礼东,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