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4执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958陈波与王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958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娟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波2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执行人王娟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陈波申请,2016年1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1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娟名下位于泗洪县衡山花园x幢xxx室房产(该房产存有抵押,已另案处置),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