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卢友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友林,彭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卢友林,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彭传斌,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卢友林与被执行人彭传斌因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彭传斌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给付卢友林工程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卢友林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友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由彭传斌之母签收),责令其即时履行前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4日将彭传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彭传斌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六个,未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友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彭传斌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彭传斌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卢友林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彭传斌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卢友林发现被执行人彭传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彭传斌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