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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玉梅诉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281民初2594号原告:陈玉梅,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明卿,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陈玉梅诉被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陈玉梅欠款53026元,此款于2018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126.00元,减半收取563.0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