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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任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