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阳辉犯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阳辉,男,生于1993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西昌市裕隆回族乡。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辉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阳辉驾驶一辆比亚迪FO汽车在长安村十组福新苑门口附近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看见被害人王某在路边打车,被告人刘阳辉主动询问,双方谈好车费后王某上车,被告人将车门锁死,开车向天王山大道方向驶去。当车行至西客站旁航天大道1号门口时,王某的手机发出来电铃声,被告人刘阳辉怕暴露,威胁被害人王某将手机交给自己后继续开车到宁远大道,刘阳辉将车停在路边后再次威胁王某把钱交出来,王某被迫将身上的80元现金交给刘阳辉。之后刘阳辉威胁被害人王某对其进行口交,王某不愿意,刘阳辉以杀害王某相威胁,在副驾驶位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要求被告人归还其手机,被告人将手机还给王某,王某下车后,被告人刘阳辉开车经天王山大道逃离。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阳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诉请我院判处。被告人刘阳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没有激烈反抗,不构成强奸罪,其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刘阳辉对指控其犯抢劫罪、强奸罪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阳辉驾驶一辆比亚迪FO汽车在长安村十组福新苑门口附近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看见被害人王某在路边打车,被告人刘阳辉主动询问,双方谈好车费后王某上车,被告人将车门锁死,开车向天王山大道方向驶去。当车行至西客站旁航天大道1号门口时,王某的手机发出来电铃声,被告人刘阳辉怕暴露,威胁被害人王某将手机交给自己后继续开车到宁远大道,刘阳辉将车停在路边后再次威胁王某把钱交出来,王某被迫将身上的80元现金交给刘阳辉。之后刘阳辉威胁被害人王某对其进行口交,王某不愿意,刘阳辉以杀害王某相威胁,在副驾驶位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要求被告人归还其手机,被告人将手机还给王某,王某下车后,被告人刘阳辉开车经天王山大道逃离。2016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阳辉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在送检的被害人王某内裤上、被害人王某阴道擦拭棉签中检出人精斑,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被告人刘阳辉血样相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受报案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阳辉的事实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阳辉的基本身份信息;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阳辉供述在2016年12月19日抢劫过一名受害人,公安机关未找到受害人;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阳辉作案时驾驶的蓝色比亚迪小车一辆;6、勘验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阳辉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被害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刘阳辉系对其实施抢劫、强奸犯罪的嫌疑人;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在案发时被被告人刘阳辉抢劫、强奸的事实经过;8、证人袁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王某与证人一起报警的情况;9、被告人刘阳辉的供述,其供述供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10、鉴定意见,证实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在送检的被害人王某内裤上、被害人王某阴道擦拭棉签中检出人精斑,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被告人刘阳辉血样相同。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辉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刘阳辉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阳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阳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二、对扣押的蓝色比亚迪小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沙 开 翔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