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赞皇县分公司、杜焕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赞皇县分公司,杜焕辰,杜焕继,杜焕书,杜焕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赞皇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槐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穆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焕辰,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焕继,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焕书,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苏南,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焕章,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赞皇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焕辰、杜焕继、杜焕书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登记在杜焕章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权证私字第××号),发证机关为赞皇县人民政府、发证时间为2000年5月26日,根据所附房产平面图,该房产与上诉人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所在位置基本一致,原审被告杜焕章虽不认可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根据2000年6月9日的《协议书》(甲方为杜焕章)的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乙方是杜焕章应履行的义务之一,该证据虽在二审期间提供,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影响到涉案《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及被上诉人杜焕辰、杜焕继、杜焕书有无诉权问题,需重审时进一步核实认定。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赞皇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根山代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