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磊、李天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磊,李天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南段路西豫北汽车市场院内。负责人:杨向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磊因与被上诉人李天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磊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