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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伍某某田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伍某某,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伍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某、伍某某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有渝车辆、被执行人伍某某名下渝号车辆,有抵押,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