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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赵连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赵连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78号原告:王斌,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连冠,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赵连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