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赵连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赵连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78号原告:王斌,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连冠,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赵连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