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雪岗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雪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更113号罪犯孙雪岗,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襄垣县人,现在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以被告人孙雪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2月29日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以(2008)襄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撤销孙雪岗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27日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5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4日止。服刑期间,经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9日作出(2017)晋0423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8)襄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孙雪岗的判项,改判罪犯孙雪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予以撤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7)晋城监重审减字第1号提请重审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襄垣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了本案,再审裁判改变了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的规定。该犯于2012年6月26日裁定减刑的一年一个月和2016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的一年七个月自动失效。现晋城监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向本院报请建议对罪犯孙雪岗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罪犯孙雪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上述事实,有罪犯孙雪岗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雪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雪岗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建华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秦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翟云岗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