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方平与被告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方平,王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04号原告:韩方平,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欢欢,女,26岁,汉族,农民。原告韩方平与被告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韩方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方平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韩方平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