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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方平与被告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方平,王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04号原告:韩方平,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欢欢,女,26岁,汉族,农民。原告韩方平与被告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韩方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方平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韩方平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