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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全巧玲与哈密市二堡镇华海砖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全巧玲,哈密市二堡镇华海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01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全巧玲,女,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哈密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田多才,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密市二堡镇华海砖厂,住所地:哈密市二堡镇。经营者:涂建,男,汉族,系该厂经理。申请再审人全巧玲与被申请人哈密市二堡镇华海砖厂(简称:华海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新2201民初5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5日,全巧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全巧玲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双方的开庭传票的时间不一致,导致法院错误裁定。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撤销(2016)新2201民初5140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华海砖厂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全巧玲送达了其与华海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其中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上午10时。2017年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新2201民初5140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原告全巧玲撤诉处理”。该案开庭公告中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上午10时。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全巧玲收到的传票所载明的时间与实际开庭不符,应属送达工作中出现失误所致,并不属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故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孟  凡  合人民陪审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祖克拉玉努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