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依锥与陈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依锥,陈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935号原告:王依锥,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苏珍,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王依锥与被告陈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依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依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依锥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王依锥负担。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