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7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术斌、徐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术斌,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42号申请人:汪术斌,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徐东,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汪术斌因被申请人徐东向其借款30万元逾期未还,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东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汪术斌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辆(皖H×××××号小型轿车)��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徐东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升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