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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杨伟军、黄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杨伟军,黄丽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7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以西县人寿保险公司以南1101001栋(星沙大道27号)。负责人:张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军,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黄丽娥,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杨伟军、黄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