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温某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温某驾驶车牌号为×××的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某加油站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被告人温某持有的驾驶证、行驶证各1本,车牌1面,经鉴定均为假。上述证件为被告人温某提供个人信息,通过他人伪造所得。公诉机关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摩托车牌一面、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仇春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