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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史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6刑初3号公诉机关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系伊春市翠峦区解放经营所工人。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XX,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翠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5日8时左右,被告人史某某在其家与妻子赵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用脚将赵某某从床上踹倒在地上,致赵某某躺着地上鼻子和嘴部流血,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史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史某某、姜某某、马某、从某某、吴某、肖某、刘某某的证言,书证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应当预见自已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死亡的结果,属过失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均无异议,不作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史某某能实施抢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史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低,符合判缓刑条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家中发现其妻子赵某某与姜某某发微信(微信名为”榛园”),微信内容暖昧,二人发生口角,史某某打了赵某某几拳。8月15日晚8时许,赵某某下班回家后与史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史某某打了赵某某脸部一拳,之后史某某倚在床北侧脸面对着赵某某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史某某用脚踹赵某某左侧腰部,将赵某某踹掉到地上,赵某某躺在地上自已翻下身趴在地上,被告人史某某见状到床下将其翻过身来,发现赵某某鼻子和嘴部有血迹和唾液,便给她做人工呼的,见没有反应,便叫其大姐史某某和外甥田某将被害人赵某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儿子对被告人史某某取得谅解,放弃了民赔偿,有谅解书证实。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某证言,8月15日那天晚上在翠峦区医院值班,19时45分门诊来了一个女患者叫赵某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被她丈夫史某某一脚从床上踹地上了,到门诊时抢救无效死亡了的经过。2、史某某证言,到弟弟史某某家时,后看见弟媳妇赵某某一动不动的躺在卧室地下,衣服胸前有一点血迹,史某某就给其儿子田某打电话找车,史某某把赵某某背起来下楼送到翠峦医院了的经过。3、史某某证言,证实了父母打架的时候其不在家,平时父母感情很好,母亲身体不怎么好患有挺严重的心脏病,还有胆囊炎,平时在家的时候总听说母亲头疼的经过。4、姜某某证言,其与赵某某经常用微信聊天,与赵某某雇主关系,平时在其自己的木耳地干活。8月15赵某某到木耳地干活时,说史某某看到我俩聊天后误会了,他俩吵架了,说以后别和她聊天了的经过。5、证人丛某某证言,与赵某某是朋友关系,是其介绍赵某某去姜某某的木耳地干活,平时赵某某头疼,也没有具体检查。6、吴某证言,赵某某是吴某姨奶的养女,平时赵某某总说头疼。7、肖某证言,系史某某和赵某某的邻居,案发当日没在家,没有听见其二人争吵,事后知道他俩打架了。8、刘某某证言,系史某某和赵某某的邻居,案发当天并未听见吵架的声音。9、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了2016年8月14日晚7时许史某某在家中发现其妻子赵某某拿着手机鬼鬼崇崇的,我去抢她手机她不给,我用拳头打她胳膊和腿几下,她把手机给我了,我一看她和一个叫”榛园”的在聊天,我一看这不是她老板”老得”吗,在微信里”老得”给我妻子说:她去伊春吃饭去了,赵某某:一会就去,”老得”说:我在一楼躺会,快到打电话,门开着之类的话。之后我给她手机摔了,她又拿菜刀,小剪刀割脉,被我抢下仍了,她说:你能原谅我吗?她就和我说在6月27日时”老得”来我家安装有线电视时,她俩发了性关系,我说你能改这事就过去了。今天晚上她回来就不高兴,二人开始吵架,赵某某说:“不过就离婚”,史某某生气朝赵某某脸部打了一下,然后坐在床尾面朝东面,赵某某开始骂我,史某某从床上坐起来用右脚朝赵某某左侧的腰部踹了一脚,将赵某某掉在地上,头朝西,脚朝东,随后自己翻了下身趴在了地上,史某某把赵某某从地上翻过来,我看她鼻子和嘴部有点血迹还有唾液,急忙到卫生间拿条手巾给她擦了擦,当时史某某看赵某某脸色发白,给她做人工呼吸,没有反应,史某某急忙给其大姐史某某打电话让她来,史某某与史某某将赵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0、史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史某某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11、公安机关证明,其证实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12、公安机关自首证明,其证实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得知赵某某死后没有逃离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时未抗拒等情况。13、公安机关证明,其证实史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本案中姜某某化名为“老得”,老得微信名为“榛园”。1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证实黑龙江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法病)子(2016)157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报告,此病理报告由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存档。1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证实按照尸体检验相关规定程序,在尸表检验过程中,尸体头部未接触及明显肿胀,尸体头部去发照片与该案件尸体损伤情况与案件无紧密联系,不能说明头部外伤情况,未拍照固定。16、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伊)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96号:鉴定意见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17、公安机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属过失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没有逃离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时未抗拒,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史某某取得谅解,放弃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史某某能实施抢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史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低,符合判缓刑条件的观点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郎忠志人民陪审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褚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