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万美军与王良龙、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良龙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美军,王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万美军,男,住所地石门县雁池乡被执行人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龙。被执行人王良龙,地址石门县雁池乡。万美军与王良龙、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良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磨初字第000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良龙、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良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万美军、万美军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良龙、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良龙与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王良龙在石门县雁池乡长湾村有住房一栋(目前为其父母居住),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无存款,处于亏损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良龙、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良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万美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王良龙住房经二次拍卖而流拍,现申请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故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良龙、临澧县天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良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万美军、万美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名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