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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天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天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天相,男,1964年08月0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5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天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付海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天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天相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D×××××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原芦岗乡刘楼村至田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楼村南边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田天相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天相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003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田天相户籍证明、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天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天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天相酒后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天相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天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天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连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茫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