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金林与李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金林,李忠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3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胡金林。被申请人李忠明。申请人胡金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忠明价值124万元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