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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幸文胜、杨幸等与郑卿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文胜,杨幸,郑卿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571号原告:幸文胜,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原告杨幸丈夫)原告:杨幸,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原告幸文胜妻子)被告:郑卿旷,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文胜、杨幸诉被告郑卿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文胜、杨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文胜、杨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文胜、杨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文胜、杨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