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幸文胜、杨幸等与郑卿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文胜,杨幸,郑卿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571号原告:幸文胜,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原告杨幸丈夫)原告:杨幸,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原告幸文胜妻子)被告:郑卿旷,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文胜、杨幸诉被告郑卿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文胜、杨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文胜、杨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文胜、杨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文胜、杨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