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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金跃兰与被告陈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跃兰,陈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81民初317号原告:金跃兰。被告:陈弟红。原告金跃兰与被告陈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跃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弟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跃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弟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合计8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被告陈弟红向原告金跃兰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000元,原告将现金20000元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合计1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未还。2015年6月,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金跃兰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2016年8月15日还清,如没还清另付违约金2000元。欠款人:陈弟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未还,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被告还应依约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被告陈弟红未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金跃兰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欠条一张等,本院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9月,被告陈弟红向原告金跃兰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000元,原告将现金20000元借给被告。之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合计1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未还。2015年6月,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金跃兰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2016年8月15日还清,如没还清另付违约金2000元。欠款人:陈弟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被告应偿还的借款及违约金数额。1.关于借款本金。原告金跃兰主张,被告陈弟红向原告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未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原、被告约定,如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则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现被告违约,应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在欠条中约定逾期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逾期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过高部分本院予以调整。逾期违约金按借款本金6000元,参照年利率24%(月利率2%)计算,逾期时间从2016年8月16日至今(共9.5个月),逾期违约金为1140元(6000元*2%*9.5个月=114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114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弟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金跃兰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违约金1140元,合计7140元;二、驳回原告金跃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承翔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