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玲娥与颜红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娥,颜红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韩玲娥。被执行人:颜红森。本院在执行韩玲娥与颜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