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钱启克、孙娜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钱启克,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怀志,主任。被申请人钱启克,男,生于1981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归集村3组。被申请人孙娜,女,生于1979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钱启克之妻)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钱启克、孙娜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田 杰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