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钟其亮、黄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其亮,黄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钟其亮,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北海市。被执行人黄洁,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其亮与被执行人黄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四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为此,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 微信公众号“”